⎯⎯⎯⎯⎯⎯ 關於退換貨 ⎯⎯⎯⎯⎯⎯
本公司以訂製化商品為主
且食品類商品保存期限較短;只能常溫保存一個月
故不提供退貨、換貨、退費之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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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個人理解問題要求取消訂單者將永久加入黑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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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類商品如發生變質、敗壞,方可退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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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品類商品如遇明顯瑕疵可七日內退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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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之商品幾乎為手工製作
若要求完美、吹毛求疵請勿下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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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類商品外觀使用會因氣候變化而改變
之新鮮食材,故圖片僅供參考,請以實物為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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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質類商品紋理皆為自然生長而成
因此每件商品紋理皆不相同,恕無法挑選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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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可拒絕退款次數過多的帳戶之任何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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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商品開箱請錄影,以保障雙方權益
⎯⎯⎯⎯⎯⎯ 相關法規 ⎯⎯⎯⎯⎯⎯
消保法第19條第1項
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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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20條第2項
「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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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22條
「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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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行政院所公布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二條規定: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,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,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:一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二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三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四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五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六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七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